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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国31个省区市职工福利标准

游客2020-01-10发布1421次浏览0次下载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贯彻落实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各项举措,关怀干部身心健康,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元旦、春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一起来了解,哪些职工福利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全国31个省区市职工福利标准:

No.1 北京

全年支出总额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50%。

北京市总工会下发《关于2019年度基层工会开展慰问活动有关经费事项的通知》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少量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慰问标准由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调整为50%。

No.2 天津

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

天津下发《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

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

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

No.3 河北

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1800元。

河北省下发《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 1800 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

No.4 山西

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

2019年4月22日,山西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标准和方式的通知,《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中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慰问品的标准,调整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

No.5 内蒙古

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2019年1月23日,自治区总工会制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标准的通知》规定:

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标准提高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

No.6 辽宁

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

辽宁省下发《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No.7 吉林

每位会员最高年均不超过1800元。

吉林省下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但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此项支出每位会员最高年均不超过1800元。

No.8 黑龙江

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黑龙江省下发《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No.9 上海

发放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清单。

上海下发《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No.10 江苏

节日慰问品不超1800元。

江苏省下发《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

逢年过节时,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

No.11 浙江

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浙江省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

No.12 安徽

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安徽省下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No.13 福建

慰问品年度总额1800元。

最新版《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No.14 江西

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江西下发《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先从基层工会留成的拨缴经费中列支。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No.15 山东

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

山东省下发《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逢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各级工会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No.16 河南

节日慰问品不得超过2000元。

河南省下发《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No.17 湖北

基层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

2019年1月22日,湖北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调整基层工会职工集体福利标准的通知》,将职工福利标准在一些方面进行了调整: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No.18 湖南

节日慰问物品每人每年不超2100元。

湖南省下发《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No.19 广东

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人均2500元。

广东省下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

No.20 广西

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

基层工会在本级当年留成经费范围内,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可采取实物发放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提货单须注明物品名称和数量;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No.21 海南

年度总额不超过1500元,单次不超过500元。

海南省下发《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500元,单次不超过500元,不得从行政补助收入中列支。

No.22 重庆

端午、中秋200元以内,国庆300元以内。

重庆市下发《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

No.23 四川

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四川省下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1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No.24 贵州

春节慰问品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节日不超过200元。

贵州省下发《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发放标准为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及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

No.25 云南

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云南省下发《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除不得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现金、购物卡外,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No.26 西藏

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西藏自治区下发《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即:藏历年)。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基层工会严禁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提货劵等。

No.27 陕西

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200元。

今年1月15日,陕西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发放标准的通知,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慰问品的标准上限提高700元,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等,不得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基层工会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No.28 甘肃

节日慰问物品每人每年不超2000元。

甘肃省下发《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No.29 青海

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青海省总工会制定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

基层工会经费可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为实物。

No.30 宁夏

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开斋节和古尔邦节)。

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节日慰问品的资金来源仅限于基层工会的拨缴经费收入。

No.31 新疆

每年每位会员发放不超过1500元的节日慰问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每年向每位会员发放不超过1500元的节日慰问品。这些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古尔邦节、肉孜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粽子、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洗护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这些“红线”不能碰!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 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 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 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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