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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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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对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8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内退行为,保障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办理内退。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项及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的,企业也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办理内退。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同意。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规章制度。从劳动关系性质上讲,内退职工仍然是企业职工,与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制度,就内退职工的日常管理、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手续办理等制订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内退职工参加工会、参加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等民主权利。

三、按规定为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依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每月发给内退职工的生活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具体明确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鼓励企业根据经营效益、物价上涨等因素,建立内退职工生活费调整机制。对于目前内退职工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企业应当补差。

四、建立企业职工内退备案制度。为预防和减少国有企业违规办理内退现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职工内退备案制度。国有企业应当自为职工办理内退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内退备案。办理备案时,企业要携带职工年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职工档案等)、职工本人签名的内退申请书、企业领导批准签字、内退生活费协议等。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备的材料,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改正。

五、加强法律救济,保障内退职工权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将企业办理内退情况作为监察执法的一项内容,发现企业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内退职工造成损害的,责令企业赔偿。对于企业强制办理内退的,职工个人可采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举报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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