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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考量

游客2021-01-25发布2843次浏览0次下载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余某入职跑哥公司,岗位为骑手。6月1日,余某在送餐途中摔伤。跑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转账向余某支付了2019年5月20日至6月1日的工资。跑哥公司不认可与余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5日,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跑哥公司自2019年5月20日至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11月1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跑哥公司与余某存在劳动关系。跑哥公司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跑哥公司与余某自2019年5月20日至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跑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特征,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结合下列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跑哥公司对余某进行工作管理并发放工资,能够认定跑哥公司与余某之间存在较强的人身及经济从属性。2020年7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用工形式灵活多样,加之法律存在一定滞后性,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外卖骑手作为“互联网+服务业”和“智能+物流”的关键环节,是伴随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庞大就业群体。该群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维权难度加大。公正高效地处理涉互联网行业劳动争议纠纷,既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之所需,更是保障互联网行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之所盼。秉持保障互联网企业创新发展和维护互联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法院应当为优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有序用工环境贡献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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