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公司未缴纳公积金”为由辞职,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许女士大学毕业后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许女士的工资收入还可以,单位也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公司一直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许女士曾就住房公积金问题向公司提出缴存要求,但公司表示,公积金缴纳不是强制的,用人单位不缴纳也不违法,何况单位是民营企业,更不用缴。
2014年12月,许女士听一位学习法律的朋友说,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单位,都有义务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在该朋友的指导下,许女士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并说明自己是由于公司不缴纳公积金而被迫辞职的。许女士同时还要求,自己辞职后,公司应当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报。
公司对于许女士的做法非常不满,拒绝向她出具离职证明,并声称许女士系主动辞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那么,员工因单位未缴存公积金而辞职,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权威点评】
《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据此,缴费年限符合规定且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后,只要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就可以享受失业金。
那么,什么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用人单位出现特定“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辞职。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从《劳动合同法》第38条来看,单位未缴存公积金,职工能否据此辞职,规定并不明确。但是,不能忽略的是,《劳动合同法》对职工的辞职权有兜底性条款,那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0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未缴存公积金,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38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缴存的,属于“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该公司未依法缴存公积金,许女士据此辞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责编:崔玮
【法条索引】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010-10-28全国人大常委《社会保险法》(2010)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1-07-0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002-03-2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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