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有什么风险?
问: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除了补足差额,还得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答: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司发给员工的工资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同时支付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013-07-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劳动合同法》(2012)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001-0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修订)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同时支付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008-01-08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8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013-07-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劳动合同法》(2012)第八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0-0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三条】
参考案例:加付赔偿金【吴孟凯与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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