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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收取服装(设备)押金是否可行?

游客2019-12-24发布1812次浏览0次下载

问: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收取服装(设备)押金是否可行?

答:我国通过相关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收取押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身份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退还相关证件,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扣押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013-07-01全国人大常委《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13-07-01全国人大常委《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011-10-29全国人大常委《居民身份证法》(2011)(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十六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1995-09-06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第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95-09-06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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