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是否有效?
问:公司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是否有效?
答:根据《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公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应当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
其中认为公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前提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的省市有:
安徽省、江苏省、四川省、广东省、南京市。
其中认为公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无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的省市有:
北京市(高管)、重庆市(收发人员、清洁工、水电维修工、锅炉工、保安、宿舍看护员、门卫、环卫工、运输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深圳市(高管)、宁波市(高管)、甘肃省、惠州市(较高年薪制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018-12-29全国人大常委《劳动法》(2018)第三十九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995-01-01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995-01-01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合理认定。
【2015-01-20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主张由于劳动者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无法对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或者其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
【2009-12-1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苏高法审委[2009]47号)见第二十四条】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并且其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审批手续的效力及于该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主张由于劳动者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无法对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认定。
【2016-02-0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二十三条】
非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的处理】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办理综合计算工时与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仍然应当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法院在裁决纠纷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计算加班工资:(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具有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二)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等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三)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㈣其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
【广东中山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第4.5条】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2009-03-01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第二条】
对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办理综合计算工作与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仍然应当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裁决纠纷时可以综合考虑一下因素,合理计算加班工资: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具有综合计算工作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特点;2、依据标准工作计算加班工资等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3、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4、其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相应岗位、工种的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
【2009-09-30南京中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宁中法[2009]213号)第十九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劳动者劳动量的工作制度,未经劳动行政部审批,用人单位按照行业惯例对收发人员、清洁工、水电维修工、锅炉工、保安、宿舍看护员、门卫、环卫工、运输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主张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加班报酬的,不予支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第十五条】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2003-12-09《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3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但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以及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按不定时工作制处理,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8-03-01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三、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而对某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能否按标准工时制度主张加班费?
答: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其一般薪酬较高且大多实行年薪制,应当认为已经包含了工作时间弹性较大等因素,因此即使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虽约定但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审批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亦无需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其他岗位,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时制度没有约定而企业对该岗位申报了不定时工作制并获得许可,则应视为集体约定不定时工作制而不保护加班费。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但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可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视其工作特点、工作性质等判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如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而实际上该岗位申报了不定时工作制,则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用人单位以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等为由对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单方变更应为无效,应当支付加班费。
【2011-05-03宁波中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二辑)》的通知第三条】
【高薪劳动者加班工资】对与用人单位已约定较高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以及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其主张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2012-06-20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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