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职工由非固定住所至单位的路程,属于“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此复。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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