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确诊或疑似患有“新冠”,但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公司能否将其解雇?
问:员工被确诊或疑似患有“新冠”,但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公司能否将其解雇?
答:员工被确诊或疑似患有“新冠”后,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属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03-05-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第二款】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3-07-01全国人大常委《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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