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属于“因工外出”?
问:哪些情形不属于“因工外出”?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4-09-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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