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下山西迟延复工期间工资支付的探讨
2020年2月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原则上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该《通知》中,对于迟延复工的性质和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未明确。复工期限将至,笔者尝试就此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迟延复工的性质
属于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和《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中紧急状态下作出的停工、停业、停课措施,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中的法定“休息日”。
二、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迟延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共7天,其中:2月8、9日为双休日。
1、受复工限制企业员工的工资支付
第一种观点:不得停止支付工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二种观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迟延复工是因防控疫情停工,并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种观点:应当在工会组织下,由企业和员工共同协商确定。在用工实务中,如果按照工资标准支付,唯恐出现医疗期、事假、劳动合同中止等不在岗员工工资标准争议的情形,为稳定企业有效管理,执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特殊时期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第四种观点:不应当支付工资。迟延复工属于特殊状态下的休息。虽然不是因劳动者造成,但也不是因企业造成;如果员工也不属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及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实际上没有劳动内容,属于劳动合同中止。企业应承担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所有待遇。
2、不受复工限制企业的工资支付
《通知》规定: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企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企业等);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企业)坚持精准复工和生产人员最少化原则,辅助人员原则上2月9日以后复工。对于此类肩负国计民生正常运行的企业,笔者认为,对于危难之际继续坚持工作的员工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能安排补休前提下支付加班费,对于迟延复工的辅助人员,企业应根据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三、笔者观点
政府《通知》迟延复工必须执行;用工企业面对的是防范疫情全过程中(延长假期、迟延复工、自行隔离观察、推迟开学看护未成年子女等期间)的工资支付、社保和公积金承担,以及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或无法恢复生产经营所面临的存活困境;员工面对的是基本生活保障、还贷、子女教育经费、赡养老人等必须费用支出的压力,这些都是全社会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为确保企业与员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落实和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的各项要求,在坚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准上,在大疫面前,政府、企业、员工应携手共渡难关、共克疫情。政府部门出台的迟延复工期间、复工后、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等期间对员工权益的保护措施,应适当考虑我省的诸多民营中小企业已面临困境。只有企业和员工同心面对困境,务实协商,才会取得未来更好发展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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