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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1”、“2N”,是什么?

游客2020-02-23发布1608次浏览0次下载

问:“N”、“N+1”、“2N”,是什么?

答:(一)“N”是指经济补偿金

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两年则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满N年则支付N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至多12个月)。

(二)“+1”是指“代通知金”

即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选择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待遇(待通知金),尽快办理离职手续: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七、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2N”是指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

即经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3-07-01全国人大常委《劳动合同法》(2012)(主席令第73号)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3-07-01全国人大常委《劳动合同法》(2012)(主席令第73号)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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