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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将配偶列入经销商,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游客2019-03-28发布1172次浏览0次下载

简要案情

林一于2004年8月1日进入某公司处工作,2013年至离职时担任经理岗位,负责某区域范围内的销售、售后服务。

在此期间,某公司所属销售部下发通报,说明林一妻子参与经销商经营管理,未进行利益关系申报,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林一解聘处理,对林一妻子参与管理的公司予以关户处理。

某公司提交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其中《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因为私人关系、财务利益或其他原因,使员工在履行公司岗位职责时,存在因个人利益使公司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风险,这便构成了利益冲突”;第5条规定:“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况,员工要如实申报……员工的亲属、同学及前同事在企业外承担的职责或拥有的财务利益与员工现有工作有利益冲突关系;员工本人在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及其他合作伙伴处拥有的财务利益与员工现有工作存在利益冲突关系”;第6条规定:“6.2当员工在企业内外部关系发生变化时随时申报。‘发生变化’是指新的利益关系出现或原有利益关系终止;6.3除内外部关系发生变化时的随时申报外,员工还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规定的利益冲突申报”;第7.1条规定:“有OA账号的员工通过OA流程进行申报”;第9条规定:”员工如果不如实申报利益冲突关系,经查证属实,所在单位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涉事员工予以考核、通报、调岗、降薪、降级、降职、考评扣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林一在OA系统申报利益冲突流程中均未申报利益冲突。且林一向某公司作出承诺,表明已收到事业部下发的《关于再次补充申报利益冲突的通知》,对通知内容知晓并了解;对《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利益冲突申报范围及内容知晓并了解;并承诺本人已按要求如实申报各项利益关系,如有违反,接受解聘处理。

通过民主程序于2013年6月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第3.2.1.3条规定,未按公司要求申报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及私人关系(同学、前同事等)及其在竞争企业、供应商或客户处拥有重大财务利益等利益冲突的,视为重大行为过失,按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保留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林一分别确认已收到并认真阅读了该文件。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其行使经营权和用人权的重要方式。经过民主程序,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某公司所制定的上述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经过公示告知,对林一均有法律约束力。林一在担任经理期间,其配偶李某经营管理的公司成为某公司在该地区的经销商,参与了与某公司业务、利益有关联的工作,但林一经某公司多次告知申报后未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实申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其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某公司《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因为私人关系、财务利益或其他原因,使员工在履行公司岗位职责时,存在因个人利益使公司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风险,这便构成了利益冲突”;第5条规定:“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况,员工要如实申报……员工的亲属、同学及前同事在企业外承担的职责或拥有的财务利益与员工现有工作有利益冲突关系;员工本人在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及其他合作伙伴处拥有的财务利益与员工现有工作存在利益冲突关系”。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第3.2.1.3条规定,未按公司要求申报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及私人关系(同学、前同事等)及其在竞争企业、供应商或客户处拥有重大财务利益等利益冲突的,视为重大行为过失,按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保留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上述规定均未对利益冲突的地域范围作出规定,林一配偶李某在某公司的经销商公司任法定代表人一职属于应予申报的范围,但林一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如实申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8)湘01民终4703号 当事人系化名,案件内容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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