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者曾患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吗?
问:应聘者曾患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吗?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2015)》第三十条、《传染病防治法(2013)》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应聘者曾患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录用。
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应聘者,应聘者有权提起仲裁或诉讼。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2015-04-24全国人大常委《就业促进法(2015)》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04-24全国人大常委《就业促进法(2015)》第六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013-06-29全国人大常委《传染病防治法(2013)》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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