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待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能面临哪些处罚?
问:公司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待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能面临哪些处罚?
答: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8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公司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待遇低于劳动合同履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改正的处罚。
若公司逾期未改正、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要求公司按照所欠员工工资差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或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公司按其所欠员工工资的差额(指所发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1至3倍进行罚款。
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公司按相当于支付员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差额的25%)总和的1至5倍支付员工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013-07-01全国人大常委《劳动合同法》(2012)(主席令第73号)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004-03-01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2004-03-01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按其所欠劳动者工资的差额(系指所发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下同)的1至3倍罚款。
【2008-01-08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8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同时支付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008-01-08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8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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