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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新答复:关于完善防止就业招录中性别歧视相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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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25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135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防止就业招录中性别歧视相关法律条款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现答复如下: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既是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在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并对保障女性劳动权益作出规定。近年来,就业市场中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仍时有发生,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我部会同全国妇联等部门开展专门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多方座谈、专家访谈、文献梳理等方式,广泛听取劳动者、用人单位、专家学者和“两会”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总结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表现,分析成因,梳理世界主要国家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在此基础上,20192月,我部会同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项工作要求。

一、关于明确“就业性别歧视”定义

目前,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社会各方认识尚不统一,对于一些行为是否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不同方面还有一些不同意见。为解决突出问题,回应各方关切,我们将就业性别歧视中各方共识度高、判定难度较低的求职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作为规范重点,进一步细化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通知》明确提出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招聘中的“六个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使就业性别歧视的判定更具可操作性。

二、关于明确各部门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职责

防止就业性别歧视是各相关部门应尽的职责。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监管的部门责任,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一些规定还相对比较原则,为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带来一定困难。为此,《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防止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的具体职责,同时,借鉴地方部门联合约谈的方式,明确要求建立联合约谈机制,由人社、工会和妇联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三、关于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

为督促引导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近年来,各级人社部门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等工作,将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情况作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分类监管。对于严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构成重大劳动保障违法的,依法予以社会公布。《通知》也明确,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四、关于对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处罚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各级人社部门通过日常检查、书面审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执法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权益情况的检查,依法惩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五、关于明确法律救济途径

就业促进法规定,遭受就业歧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将妇女列为重点服务对象,不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加强便民服务工作,努力提升服务质量,2018年,全国共有43万余名妇女获得法律援助。基于女性公平就业权问题凸显的情况,《通知》明确增设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关于您提出的明确就业性别歧视举证责任特殊规定的建议,我们将会同司法机关进行深入研究。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就业性别歧视诉讼机制,从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健全完善妇女维权长效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落实《通知》各项要求,依法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在积累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招聘录用过程中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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