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小时(48小时)如何计算?起算时间?
问:四十八小时(48小时)如何计算?起算时间?
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2004-11-01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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