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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要求患有乙肝的员工待岗治疗?

游客2019-11-28发布1228次浏览0次下载

【简要案情】

王立华入职博通公司。2017年9月,博通公司安排员工进行体检。经检查,王立华××指标异常,并被博通公司得知。2017年10月24日,王立华前往新华体检中心复查,结果仍然异常。2017年11月1日,博通公司口头通知王立华脱岗治疗。2017年11月2日,王立华赴某省中医院检查,诊断为转氨酶和乙型肝炎病毒DNA指标超正常值范围,医嘱平时接触、饮食一般不传染。2017年11月29日,博通公司书面通知王立华继续脱岗治疗,治疗期间支付病假工资,待指标恢复正常后再返岗。之后,王立华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博通公司强制王立华休病假的依据不充分,但无主观恶意,王立华实际已休病假,酌定博通公司按正常薪资标准的90%补发工资,王立华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

用人单位“强制病休”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向劳动者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全额工资。

一、博通公司明确要求王立华进行脱岗治疗,告知治疗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并为返岗工作设定了肝功能指标必须恢复正常的条件,未给予王立华选择权,也完全没有体现出博通公司在诉讼阶段提出的“建议休病假”的意思表示。

二、王立华的诊疗结果表明,虽然其肝功能指标出现异常,但日常接触、饮食一般不传染,也没有构成履职的根本障碍。博通公司将王立华视同甲类传染病而对其采取隔离措施,该待岗行为与王立华当时的病情严重程度以及传染程度相比明显不相适应,违反了博通公司应当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侵犯了王立华的劳动权利。

三、王立华待岗期间虽然没有提供劳动,但是是由博通公司单方作出的不具有正当性的指令造成的,王立华自身对此不具有过错,故博通公司应当视同王立华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确立的工资标准,照常全额支付待岗期间工资。岗位津贴、交通补贴均属王立华工资的固有组成部分,不应剔除在外。

案号:(2018)苏0115民初9063号

来源:江苏省高院

相关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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