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签无固定,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能要没签无固定的二倍工资吗?
【简要案情】
马冬梅到汇丰公司上班。2013年7月,双方签订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7月1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1日,双方签订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1月1日,马冬梅申请辞职,随后汇丰公司批准马冬梅辞职。之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马冬梅对仲裁裁决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观点】
单位未告知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不诚信!该付“二倍工资”
汇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告知马冬梅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系规避相关法律的不诚信行为,汇丰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审法院观点】
职工未能证明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背了真实意思,用人单位不该付“二倍工资”
马冬梅虽符合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其与汇丰公司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马冬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致。
案号:(2016)苏08民终1558号
来源:江苏高院
相关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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