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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回男友“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游客2019-09-26发布781次浏览0次下载

【简要案情】

刘星与某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刘星在下班前往男友余杭的居住地时,发生交通事故,刘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星向被告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后,被告人保局于同年受理,并进行了相关调查核实后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刘星及第三人某公司。刘星不服,遂起诉来院。

【法院观点】

 “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途。本案刘星往返于男友余杭的居住地的路线非上述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第一,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指从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本案中第三人某公司为刘星提供住宿,刘星也具有长期在宿舍居住的事实,而刘星在男友余杭处居住系基于两人恋爱关系的留宿,而非基于生产、生活的经常居住。在缺乏证据证明刘星具有其他合法居住地时,本案第三人提供的宿舍即应为刘星的居住地;

第二,基于工伤认定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能够得到救济的法律原则与精神,除经常居住地外,对于“居住地”可以进行适当扩大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一般包括: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基于生产、生活而具有合法居住基础及居住事实的居住场所等,但本案刘星男友的居住地仍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第三,对“居住地”的扩大解释一般应考量以下因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基于所有权、租赁关系等而具有合法居住权利,基于家庭生活、近亲属关系等具有居住事实,具有较为频繁、固定的居住规律。本案刘星虽具有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的事实,但其既没有户籍、所有权、租赁关系等居住基础,也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范畴。所以,男友居住地并不能等同于刘星的居住地,其实质系刘星基于恋爱关系而留宿男友处,在遇到人口普查登记地址时刘星以登记在单位为由未予登记也可予以佐证。

综合本案情况,本院认为,刘星男友余杭的居住地,并非刘星的日常居住地,而是刘星基于两人恋爱关系的留宿地,故刘星在下班后前往余杭居住地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据此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相关当事人均系化名)

案号:(2018)沪0115行初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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