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农民工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90号
(社会管理类096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20〕83号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及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的问题
按照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为员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也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含延长缴费),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
二、关于加快实现三种保险制度有序衔接问题
(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问题
2009年、2011年国务院分别启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决定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5年底,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都制定了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基本实现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不涉及衔接问题。
(二)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
为解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打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的通道。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农民工群体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参保权益不会因流动而受损。
近年来,为解决群众反映的转移接续堵点难点问题,切实减轻群众办事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精简有关证明材料和表单,推动转移接续网上申请和查询。根据现有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前,无需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在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可以一并提出转入申请,不再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也无需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同时,为进一步提升服务便捷化水平,我部完善部转移平台建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开通转移网上申请和进度查询服务,使参保人员从原来的“两地跑”变为“不用跑”。建立部级督办和争议处理机制,跨省转移接续办理更加顺畅。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平台建设,重点推动城乡衔接业务网上经办,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服务。
(三)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医疗保险制度有序衔接问题
我国已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国家正式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截至2019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按照要求全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医保目录等。截至2019年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3.3亿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0.2亿人,近年来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为确保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和享受待遇,有关部门先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等政策文件,明确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相关规程,积极指导各省按照要求,完善和细化本地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上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开展顺利,2019年办理跨统筹地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467万人次(其中农民工53万人次)。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政策措施,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进一步发挥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制度红利,更好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医保权益。
三、关于确保农民工全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防范其因伤致贫返贫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通过实施“同舟计划”、建筑行业按项目参保和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等专项扩面计划,较好解决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参保难问题。截至2019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5474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8616万人。
您提出的目前一些地区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不能单独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即以实行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为原则。下一步,考虑到为清洗清洁行业农民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对减轻中小企业成本,保护和发展劳动力资源具有一定的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时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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